
行政立法關係
本報告的第三部分將集中分析2008-09年度會期內,特區行政立法關係的互動。
在現代民主社會,行政機關提出的立法及財政撥款建議,都需要得到立法機關的批准及通過,才能夠正式實施。因此,行政及立法關係是否暢順,絕對是決定政府能否落實有效管治的關鍵。
實行英國式議會制的國家,按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s)的憲制原則運作,執政黨透過控制國會大多數議席,全面主導立法過程,因此行政及立法關係大多較為暢順及穩定。而美國式的總統制國家,則實行「分權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模式,由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互不統屬、互相制衡,政府需要努力爭取國會議員的支持,才能夠推動各項施政藍圖,行政及立法關係因此難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歧及磨擦 。
香港的政制較接近美國式的「分權制衡」模式,特首及立法會互為分權、互相牽制,因此行政立法之間存在張力,可以說是憲制之必然 。在《基本法》的政制框架之下,行政機關掌握推動政策及立法的主導權,包括制定及執行政策、編製預算、擬定法案等權力(第62條)、政府提出的議案亦有權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第72條);立法會則被賦予制衡及監察行政機關的權力,包括審核政府法案、監督特首施政、批准公共開支等實權(第73條)。上述的制度安排,構成了香港特區「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憲制格局 。
無論如何,行政立法關係的好壞,對香港的管治絕對影響深遠,本部分將會集中分析2008至09年度的行政立法關係,並特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一) 特區政府的立法能力;(二) 立法會各黨派對政府的支持度;(三) 政治任命官員與立法會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