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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兩周,所謂以「公投」(公民投票)去顯示港人對07、08雙普選訴求之議,在各方炒作下鬧得滿城風雨。一個臨時出招的動議,竟成為泛民主派(泛民)議員與中央官員及「愛國陣營」之間就是否違反《基本法》及僭越國家主權(甚或搞港獨)之爭,簡直便是莎士比亞所說的「much a do about nothing」了。
「公投」名詞,因與台灣親獨人士所鼓吹以公投體現台灣人民主權及執政民進黨過去主張公投建國扯上關係,故一直是北京中央政府的政治忌諱,帶有特殊的政治符號意義。不過,縱觀自80年代起香港本土民主運動的發展,不同時期皆有人主張以「全民投票」方式展示民意。80年代後期,當民主派與工商派就政制方案鬧得難解難分時(那時中央政府還聲稱對民主問題沒有底線,只是港人內部缺乏共識而已),就有建議以全民投票解決分歧。
因此,89年2月的《基本法》草案曾在附件一、二建議,在第3屆行政長官及第4屆立法會任內,通過全體選民投票的方式,以決定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是否以普選產生,而投票結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可見,作為決策機制,只要按《基本法》規定及中央批准,全民投票的可行性未受質疑,當然那時中央實以此作為拖延實行雙普選的手段;以當時民情及投票意欲,取得規定的30%以上合法選民(而非只是投票選民)贊成,並非易事。
十多年後,當有人重提以全民投票(亦即公投)去測試民意時,馬上遭到鋪天蓋地之聲討,被代表中央觀點的人士視作洪水猛獸,等同搞港獨時,真個令人費解!若全民投票如此大逆不道,為何89年時會寫進《基本法》草案裏?其實,公投本不是問題,中央否決普選才是問題。
到今天,《基本法》確是排除了以全民投票作為決定普選與否的法定機制。現行機制是「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常委會備案/通過」三步曲及今年人大常委會「四六」釋法所確立的具體程序,而這程序的關鍵是賦予人大常委會就選舉方法修改的實質啟動權。
如此憲制現實下(除非不承認釋法的法律效力),則重提以全民投票去推動政改,已失去可行性意義。或說,如人大常委會同意,特區可自行制定全民投票法,處理具重大社會爭論的事項(甚至規定只屬諮詢性全面投票)。此說顯然迴避了當中的政治問題──此時此地,若中央可以接受全民投票,它本可以接受07、08年雙普選了。
還有什麼體制內策略?
由倡公投到調整為民間公投,其實泛民議員已變相承認官方公投無望,要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立公投法,也只是個別議員說說而已。
泛民議員以公投議去製造政治討論話題、動員民情、中央施壓,作為爭取手段,無可厚非。但一個根本問題,是如何評估中央否決07、08雙普選的立場。若中央立場不變,則什麼全體泛民議員上京陳情也好,搞民間公投也好,也只是表個態而已。若為表態,搞些輕裝上陣的便可以,跟着便須思量如何解套,以應付雙普選無望下變招之道。若07、08目標完全不能放下,則或唯有走反23條時一些人所鼓吹的悲情之路──如總辭立法會,以作最大的震盪!但相信泛民議員們不會如此兒戲地放棄體制內鬥爭,問題是:除了表態政治外,他們還有其他怎樣的體制內策略?
刊載於明報 20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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